一.振動的類型
隔振的類型分為主動隔振和被動隔振。
1.主動隔振
對于本身是振源的設備,為了減小它們對周圍其它設備的影響,將它們與地基(或支承)隔離開來。這種將振源進行隔離,防止振動傳遞開去的隔振稱為主動隔振。
2.被動隔振
對于需要隔振的設備,為了減小周圍振源對它的影響,需要將它與整個地基(或支承)隔離開來。這種將設備進行隔離,防止周圍振源傳給設備的隔振稱為被動隔振。
振動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城市區域環境振動標準 Standard of virbration of urban area
GB 10070-88
本標準規定了城市各類區域鉛垂向Z振級標準值(如下),適用于連續發生的穩態振動、沖擊振動和無規振動,標準同時配有監測方法。各適用地帶在晝間和夜間的標準分別為:特殊住宅區65,65;居民、文教區 70,67 ;混合區、商業中心區 75 ,72 ;工業集中區 75,72 ;交通干線通路兩側 75,72 ;鐵路干線兩側 80,80 。(1988年12月10日國家環境保護局批準 1989年7月1日實施)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控制城市環境振動污染而制訂。本標準規定了城市區域環境振動的標準值及適用地帶范圍和監測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城市區域環境。
2、引用標準
GB10071 城市區域環境振動測量方法
3、標準值及適用地帶范圍
3.1 標準值
3.1.1 城市各類區域鉛垂向Z振級標準值列于下表。
單位:dB 適用地帶范圍晝間夜間
特殊住宅區 65 65 居民、文教區 70 67
混合區、商業中心區 75 72 工業集中區 75 72
交通干線道路兩側 75 72 鐵路干線兩側 80 80
3.1.2 本標準值適用于連續發生的穩態振動、沖擊振動和無規則振動。
3.1.3 每日發生幾次的沖擊振動,其最大值晝間不允許超過標準值10dB,夜間不超過3dB。
3.2 適用地帶范圍的劃定
3.2.1 “特殊住宅區”是指特別需要安寧的住宅區。
3.2.2 “居民、文教區”是指純居民和文教、機關區。
3.2.3 “混合區”是指一般商業與居民混合區;工業、商業、少量交通與居民混合區。
3.2.4 “商業中心區”是指商業集中的繁華地區。
3.2.5 “工業集中區”是指在一個城市或區域內規劃明確確定的工業區。
3.2.6 “交通干線道路兩側”是指車流量每小時100輛以上的道路兩側。
3.2.7 “鐵路干線兩側”是指距每日車流量不少于20列的鐵道外軌30m外兩側的住宅區。
3.2.8 本標準適用的地帶范圍,由地方人民政府劃定。
3.3 本標準晝間、夜間的時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當地習慣和季節變化劃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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